2007年11月,贺女士与荣成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协议购买了金融小区的一栋门市房,按协议约定,贺女士一次性向该建筑公司支付房款76万元,建筑公司将这栋由荣成某电机公司顶账给该建筑公司的门市房交付贺女士,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贺女士如约交付了购房款,却怎么也没等来所购房屋。无奈之下贺女士诉至法院,案件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除按期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外,还应支付贺女士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损失共计32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贺女士于2013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案件历时周期长,当事人可能会存在闹情绪的情况,执行法官双管齐下,在向两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法官立即联系贺女士到庭了解案情,经过法官的热心接待、耐心疏导,贺女士焦躁的情绪得以缓解,并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坐下来好好协商。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查找财产线索过程中细心发现,该建筑公司在荣成尚属知名企业,且企业目前经营正有起色,若立即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无异于“杀鸡取卵”,对企业声誉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本着这一执法理念,法官多次找到建筑公司沟通协调,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得失,看到法官如此诚心为企业考虑,建筑公司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办理过户手续并筹钱支付贺女士执行款。兑现执行款当天,贺女士和建筑公司双双竖起大拇指,对执行法官的“用心”执行表示满意。
柔情道义担肩上,春风化雨沁人心。案件是极其普通的案件,法官也只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然而正因为法官怀揣着“接待当事人热心、倾听诉求耐心、审判案件细心、解决问题诚心”这样一份朴素的情感,才让当事人深受感动。 文章来源:齐鲁法制网
中共荣成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Copyright © 2015-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631-7562439 传真:0631-7562439 邮箱:rczfw@163.com
技术支持:威海信息港 鲁ICP备18046715号